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69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連明志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105年度聲沒字第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袋(驗餘淨重零點肆零壹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連明志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年5月17日以
105年度毒偵緝字第331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違禁物乙節,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爰聲請法院裁定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三、經查,被告連明志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毒聲字第109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於105年4月7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5年5月16日出所,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緝字第331號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扣案之白色結晶1袋(10
4年度安保字第2532號),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鑑定結果,毛重0.6330公克(含1袋),淨重0.4020公克,取樣0.0003公克,驗餘淨重0.4017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104年10月2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足認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袋(104年度安保字第2532號),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自係違禁物無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袋(驗餘淨重0.4017公克),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部分,已不存在,自不得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廣于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