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763號

原告萬事達國際聯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訴訟代理人 陳亮均

莊維政

被告勝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萌福

訴訟代理人 李春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勝宣科技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勝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蘇彥宇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