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5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1524號債權人 杜拜 棕櫚泉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榮發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文鈞 、 李文棟 、 林盈盈 、 盧靜蘋 、蘇文宏、 黃聖如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債務人李文棟、林盈盈、黃聖如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亦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李文鈞、李文棟、林盈盈、盧靜蘋、蘇文宏、黃聖如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李文棟住所設於臺北市○○區○○○路○○○號2樓之1、債務人林盈盈住所設於臺北市○○區○○街○○號2樓、債務人黃聖如住所設於臺北市○○區○○○路○段○○巷○○號7樓,均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