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6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2日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65號聲請人 林立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光裕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屏東縣○○鎮○○段○○○○號之土地登記謄本。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