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訴字第17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甘凱元
李麗琴
許家偉
黃翊銘
李鴻偉
湯誠傑
吳哲民
游智傑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301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等均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73頁),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羅子俞法官施俊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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