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247號聲請人 蔡淑蘭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具有股票發行公司印文(即公司大小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之股票掛失證明正本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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