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34號原告金鋒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俊鋒 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 律師被告永邦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柏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6,6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書記官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