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1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1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1453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帛緯甘乃滴企業社林世鈞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林世鈞之姓名記載是否有誤?並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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