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亡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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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亡字第5號聲請人 林定一 相對人即失蹤人 杜金流 失蹤前戶籍地址:新竹州竹南郡後龍庄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相對人杜金流(男、明治21年「即民國前24年」4月9日出生)於民國50年6月15日下午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杜金流遺產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杜金流(下稱杜金流)與聲請人林定一(下稱林定一)為苗栗縣○○鎮○○段000○000○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經聲請人向戶政事務所查詢杜金流之設籍資料,於日據時期手抄戶籍謄本內載明杜金流於40年6月15日遷出行方不明,失蹤已逾70年,聲請人欲請求分割上開共有物,為利害關係人,依法聲請宣告杜金流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10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此為民國71年1月4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前民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又失蹤人於該條文修正前失蹤,而其失蹤情形已合於修正前之規定者,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但書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手抄本戶籍資料、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函詢苗栗○○○○○○○○提供杜金流最新戶籍謄本及是否有繼承人生存,如有請檢送該人之戶籍資料,惟查函覆之資料,日治時期及光復後均無杜金流死亡資料或尚有生存之法定繼承人,僅於全戶動態記事欄內載明杜金流於40年6月15日遷出行方不明(參卷第31、35-43頁),又杜金流如仍生存,現已為137歲,超過人均壽命甚多,現尚生存之可能非事理之常,且經本院於113年5月10日為公示催告之裁定,現公示催告之申報期間屆滿,未據陳報其生存,或知杜金流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應推定失蹤人杜金流於失蹤屆滿10年之50年6月15日下午12時死亡。
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宣告杜金流死亡,為有理由,准予依法宣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太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明芳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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