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7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4793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陳亮 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
┌─┬──────┬───────┬────┬────┐│編│本金│起息日│止息日│年利率││號│(新臺幣)│(民國)│││├─┼──────┼───────┼────┼────┤│1│8,832元│106年11月12日│清償日│7.98﹪│├─┼──────┼───────┼────┼────┤│2│19,984元│106年11月12日│清償日│14.83﹪│├─┼──────┼───────┼────┼────┤│3│4,525元│106年11月12日│清償日│14.9﹪│├─┼──────┼───────┼────┼────┤│4│9,119元│106年11月12日│清償日│14.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