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51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竑翔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竑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竑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有明定。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王竑翔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應堪認定。且查受刑人已於107年10月19日以書面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參,合於刑法第
50條第2項規定,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之罪,均係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犯罪手段相同,所為皆係戕害自身之行為;另其所犯附表編號4至6之罪分別係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助長毒害擴散於社會,罪質已然提升,而上開犯行分別係自10
6年4月至106年9月間陸續發生,相同犯行之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不同犯行間之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以及其等間之關聯性並參以備註欄所示編號1至5之罪曾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等整體綜合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雖原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4至
6所示之罪併合處罰,故無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併此說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敏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4月9日晚間某│106年5月29日下午6│106年9月5日19時許│││時│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3628號│字第5077號│字第8196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簡字第4691號│106年度簡字第6055號│106年度簡字第823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8月31日│106年10月23日│107年1月4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簡字第4691號│106年度簡字第6055號│106年度簡字第8236號││├────┼──────────┼──────────┼──────────┤│判決│判決確定│106年10月3日│106年11月18日│107年1月27日│││日期││││├───┴────┼──────────┼──────────┼──────────┤│得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6862號│第19088號│第3833號││├──────────┴──────────┴──────────┤││編號1至5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41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販賣第二級毒品未│(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遂)│遂)│├────────┼──────────┼──────────┼──────────┤│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1月。│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6年9月5日│106年4月11日│106年5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8041號│第11877號│第16532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5號│107年度訴緝字第64號│107年度訴緝字第6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7月25日│107年8月16日│107年9月3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5號│107年度訴緝字第64號│107年度訴緝字第63號││││││││判決├────┼──────────┼──────────┼──────────┤││判決確定│107年8月19日│107年9月7日│107年9月30日│││日期││││├───┴────┼──────────┼──────────┼──────────┤│得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4222號│第14499號│第15363號││├──────────┴──────────┤│││編號1至5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41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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