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2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1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施泓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9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泓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泓凱因強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民國110年8月9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規定:「(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4、5、6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3、7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茲據受刑人於110年8月9日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數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在卷為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經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簡婉倫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8/01/30108/01/30108/01/29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67號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227號雲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63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754號108年度簡字第888號109年度易字第244號判決日期108/04/26108/05/15109/08/11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754號108年度簡字第888號109年度易字第244號判決確定日期108/05/28108/06/25109/09/1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925號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791號雲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168號編號1至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附表: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竊盜藏匿人犯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01/26或108/01/27108/01/29108年1月某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雲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632號等雲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632號等雲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63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244號109年度易字第244號109年度易字第244號判決日期109/08/11109/08/11109/08/11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244號109年度易字第244號109年度易字第244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9/15109/09/15109/09/1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雲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169號雲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169號雲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169號編號1至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附表:編號7罪名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10月犯罪日期107/09/15至107/09/18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20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565號判決日期110/05/18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565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6/1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9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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