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622號債權人 曾靜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燕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求依年息6%計算利息之依據;若無,請改依法定利率年息5%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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