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729號聲明人 林勝美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林振豐 於民國109年9月24日死亡時籍設臺中市○○區○○路○○○○巷○○弄○號,有聲明人所提戶籍謄本附卷可查,是本件拋棄繼承事件應專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明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司繼 字第 729 號裁定(109.12.10)【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司繼 字第 133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