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681號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與擴張之訴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莊柏林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與擴張之訴原告)乙○○與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與擴張之訴被告)甲○○間因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乙○○提起附帶上訴並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前者為新台幣(下同)80萬元,後者為330萬元,合計為4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2385元,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6647元外,其餘4萬5738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吳麗惠法官黃豐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書記官廖艷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