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52號原告 蘇千瑞 被告 鄭榮森 (已死亡)承受訴訟人 鄭雅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鄭雅文為被告鄭榮森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
17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鄭榮森於原告民國109年3月4日起訴後之109年3月1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鄭雅文,有原告提出之被告鄭榮森除戶謄本、鄭雅文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附卷可稽,則依上列說明,應由被告鄭榮森之繼承人鄭雅文聲明承受訴訟,惟鄭雅文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原告亦未聲明承受訴訟,爰裁定命鄭雅文為被告鄭榮森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家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盧軍傑
法官李政達法官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書記官鄭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