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166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1662號

原告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訴訟代理人 陳俞

陳沛筠

被告 周詩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員月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會員合約書、存證信函、催繳紀錄為證,核認無訛,堪信為真。至被告雖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表明本件債務尚有糾葛,惟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之日止,被告仍未具體指明本件債務究有何糾葛之處,亦未到庭陳述或再以書狀表示意見,本院自無從審酌,則其空言所辯,尚非可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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