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撤緩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撤緩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撤緩字第12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8年度執聲字第1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4款、第74條之3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前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12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於民國98年
9月14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然受刑人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執行保護管束未到,並經拘提無果等情,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警察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憑,堪認受刑人未遵守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且情節重大。從而,本件聲請核屬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4款、第74條之3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書記官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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