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78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洪寬嶸 即洪國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柒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即年息百分之十六)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即年息百分之十六)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蔡明賢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