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5年度營小字第33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營小字第335號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上午9時2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
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記官 高世玉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壹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伍仟零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高世玉
法   官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書記官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