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80號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8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106年度訴字第650號
106年度訴字第68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巫孟勤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5170號、106年度毒偵字第855、1070號),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下午
4時,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黃士瑋書記官陳文俊通譯翁婉婷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內容:
一、主文:巫孟勤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㈡又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共貳點零玖公克)及其包裝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捌包(純質淨重共貳拾壹點零玖參柒公克)及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巫孟勤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定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竟先後為下列犯行:
(一)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5年10月23日晚間8時許,在其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租屋處內,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同時置入玻璃球內以火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巫孟勤於105年10月25日晚間8時30分許接受尿液採集送驗後,結果呈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復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105年12月6日某時,在彰化縣員林市春風遊藝場,以新臺幣7千餘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頭成」之成年男子,購得甲基安非他命8包(純質淨重至少共21.0937公克),並自該時持有之;嗣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年12月7日下午1時許,在其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租屋處內,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同時置入玻璃球內以火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5年12月8日下午6時16分許,經警至被告上開居所執行搜索,扣得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共2.09公克)、甲基安非他命8包(純質淨重共21.0937公克),經採集巫孟勤之尿液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1條第4項。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文俊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