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3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3923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00號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住○○市○○路○段00號
送達代收人 楊正忠 住○○市○○路000號債務人 彭建勛 住新竹縣○○鄉○○○街00巷0號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給付電信費之強制執行,惟本件應執行行為地在新北市新莊區,此有勞保投保單位查詢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