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10號原告 黃雄鵬 被告 黃振峯 被告 黃振榮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價值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79,9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45㎡×公告土地現值48,000元/㎡×權利範圍1/1)+建物現值175,700元×權利範圍1/1》+《(土地面積(82+6)㎡×公告土地現值48,000元/㎡×權利範圍1/1)+建物現值320,200元×權利範圍1/1》=6,879,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