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原訴字第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原訴字第4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榛韋義務辯護人張馻哲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7605號、110年度偵字第280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吳榛韋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吳榛韋已於民國111年3月6日死亡,此有被告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新竹市北區戶政事務所111年10月19日竹市北戶字第1110005314號函暨所附被告戶籍資料、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673至679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鄧鈞豪
法官范雅涵法官趙德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田芮寧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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