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世賢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8年度緩字第455號、109年度執聲字第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世賢因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以107年度偵字第2999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8年12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Ray-Ban」商標眼鏡盒6件,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另扣案之被告自動繳回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5,000元,係犯罪所得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曾於107年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
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999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29998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卷)第145-147頁、本院卷第9頁】,復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依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所示,被告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應自緩起訴處分確定日起3個月內,向公庫支付1萬元,且緩起訴期間自107年12月25日起至108年12月24日止,期滿未經撤銷,亦有臺中地檢署報告書及被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各1份附於臺中地檢署108年度緩字第455號緩起訴執行卷宗(下稱執行卷)可稽。
㈡被告所有供販賣而陳列之如附表所示「Ray-Ban」商標眼鏡
盒6件均係仿冒商品乙情,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17-25、101-103、129-131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陳引奕 於偵訊時證述相符(見偵卷第101-102頁),且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共6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1紙、鑑定報告書2紙、睛亮眼鏡時尚館承件/取件/保存聯影本、名片正反面影本各1紙、現場照片8張、仿冒商品照片4張、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1紙附卷可憑(見偵卷第29-39、45、47、51、59、61、71-77、79-81、83頁)。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既係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所用之物,屬專科沒收之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檢察官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將上揭扣案物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被告於本案查獲前,曾因販賣仿冒「Ray-Ban」商標眼鏡2付,因而獲利5,000元等情,業為被告所自承(見偵卷第129-130頁);又被告固於107年12月13日,自動繳回上開犯罪不法所得現金5,000元至公庫,此有臺中地檢署107年度保扣字第197號扣押物品清單、臺中地檢署贓證物款收據各1紙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43、144頁),然被告與告訴人盧克提卡集團公司已於107年11月20日達成和解,雙方同意由被告賠償10萬元等情,業經被告於偵訊時供述明確(見偵卷第129-130頁),且有和解書1紙附卷可考(見偵卷第127頁),足認上開和解金額顯已超過被告本案犯罪所得金額,是以,本案倘為諭知沒收被告之犯罪所得,將使被告除賠償被害人之損害外,又須將其犯罪所得財物提出供沒收執行,將使其面臨重複追償之不利益,即本案如諭知沒收被告前揭犯罪所得,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就上開扣案之犯罪所得5,000元不予宣告沒收,是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備註│├──┼───────┼──┼───┼────────┤│㈠│仿冒「Ray-Ban│6件│黃世賢│見偵卷第39、87頁│││」商標眼鏡盒│││編號1。│├──┼───────┼──┼───┼────────┤│㈡│仿冒「Ray-Ban│9件│黃世賢│見偵卷第39、87頁│││」商標紙盒│││編號2。│├──┼───────┼──┼───┼────────┤│㈢│仿冒「Ray-Ban│6件│黃世賢│見偵卷第39、87頁│││」商標保證卡│││編號3。│├──┼───────┼──┼───┼────────┤│㈣│仿冒「Ray-Ban│6件│黃世賢│見偵卷第39、87頁│││」商標拭鏡布│││編號4。│├──┼───────┼──┼───┼────────┤│㈤│仿冒「Ray-Ban│1件│黃世賢│見偵卷第87頁編號│││」商標眼鏡│││5。(採樣購得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