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68號上訴人 黃俊傑 訴訟代理人 許芳瑞 律師被上訴人 吳玉蘭 訴訟代理人 林弘明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二、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下列事項表示意見:㈠上訴人主張代償被上訴人吳玉蘭之銀行借款新台幣(下同)
1,811,097元,加上利息超過系爭本票面額220萬元,應 陳明 利息部分之金額為何(含利息計算之起迄期間暨計算之利率)?㈡系爭本票擔保之範圍是否及於依代償銀行借款金額計算之利
息?或係僅及於原約定之每月44,000元利息?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