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720號原告 黃素梅 被告 簡新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揭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離婚等事件,係家事訴訟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8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宜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書記官黃絲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