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6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667號
原   告  劉洪止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嘉榮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5,400元,及補正起訴上原告之簽名或印文(上開起訴
狀係影本),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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