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98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交字第989號原告 雷枝蘭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112中警分交裁字第01039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書記官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