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地訴字第1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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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地訴字第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性別工作平等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地訴字第11號原告甲○○住雲林縣○○鄉○○路0○0號上列原告因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不服行政院院臺訴字第1125013148號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審判長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書記官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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