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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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31號原告 楊劉素娥 被告 楊耀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8,300元(即按所請求撤銷之贈與行為之標的物價額,土地部分按公告現值計算,建物部分按課稅現值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書記官陳雅慧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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