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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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68號原告 陳秀端
(送達代收人 陳音茜 住臺北市中正區襄陽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錦菊 、 李俊儀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坐落臺南市○○區○段四小段141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8,784,189元,又坐落系爭土地上之同段421建號、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2段236號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課稅現值為510,700元;原告訴請塗銷之系爭土地及系爭建物上所設定之普通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為10,000,000元;供擔保之系爭土地及系爭建物之價額顯然少於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揆之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供擔保之物之價額為準。準此,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9,294,889元(計算式:8,784,189+510,700=9,294,889),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3,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