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1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1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158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人 黃秀玉 債務人 陳韋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韋樺前於民國110年7月1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90,001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95%計算之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暨自民國111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乙份、帳務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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