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1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1554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務人 郭松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柒仟貳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二)陸萬陸仟陸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6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