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1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蔡王金全法官劉登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6年8月間│96年11月間│97年間│├───────────┼──────────┼──────────┼──────────┤│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18943號│97年度偵字第18943號│97年度偵字第18943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512號│99年度上易字第512號│99年度上易字第51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05.25│99.05.25│99.05.25│├───┼───────┼──────────┼──────────┼──────────┤││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決│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512號│99年度上易字第512號│99年度上易字第512號││├───────┼──────────┼──────────┼──────────┤││判決確定日期│99.05.25│99.05.25│99.05.2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9年度執字第8441號│99年度執字第8441號│98年度執字第8441號│││(洽借執行中)│(洽借執行中)│(洽借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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