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1號原告 李亞娣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複代理人 陳添信 律師被告 張秀美
李衍毅 陳清雲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 律師
邱柏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書記官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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