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嘉交簡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54號原告 簡佩庭 被告 黃士洧 被告 黃茂林 即漢嘉土木包工業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嘉交簡字第131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佩韻
法官陳嘉臨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書記官莊昕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