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54號原告 陳建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瑞濱 、 陳桂蓮 、 陳仕榮 、 邱蘭雯 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8,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