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24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24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二四五二號
聲請人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寶忠 訴訟代理人 劉素伶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三三三號公示催告。
二、附表編號4所示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屆滿,附表編號3、5、6所示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四日屆滿,附表編號1、2所示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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