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司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司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司字第145號聲請人 朱瑞陽台灣立凱綠能移動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蔡文玲 即台灣立凱綠能移動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台灣立凱綠能移動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九年一月八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18號聲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在案,惟因台灣立凱綠能移動股份有限公司尚有部分財產尚未全數處分及債權尚未全數收回,致清算事務於上開期間未能了結,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18號備查在案,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展延六個月至民國109年1月8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又聲請人申請宣告破產事件業經本院108年破字第3號裁定駁回,嗣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108年度破抗字第17號裁定廢棄原裁定發回本院審理,有高院108年度破抗字第17號裁定在卷可憑,是聲請人於上開宣告破產事件終結後,務須將審理結果陳報本院,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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