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5號原告 戴祥益 被告 包文欽 上列被告因民國109年度審易字第450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蔡霈蓁法官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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