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重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審重訴字第204號上訴人即被告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 曾慶雲 律師上訴人與高雄85大樓管理委員會間因96年度審重訴字第204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5,197,7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46,6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林紀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