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聲字第1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聲字第1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審聲字第1748號聲請人甲○○
號相對人乙○○
樓之2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就本院九十六年度裁全字第一二九六四號裁定所命供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之擔保金新台幣壹仟伍佰萬元,得提存同額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富國銀行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由
一、按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或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依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2964號裁定,得提供新台幣(下同)1,500萬元後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伊現欲提供同額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富國銀行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爰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裁定,並經調取本院96年度存字第7517號提存卷查證結果,確與聲請人所述相符。而聲請人所欲供擔保之定期存單,其面額及價值亦與現金相當,則聲請人之聲請,即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林紀元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書記官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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