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7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7491號聲請人兆豐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信軒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育誼 、 藍子勛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聲請人兆豐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因聲請狀所附本票影本係無條件支付鑫天成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二、提出相對人陳育誼、藍子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