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調字第765號
聲請人 張永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沈明進 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
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應提出相對人沈明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