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2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2428號上訴人即被告 江佩珊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第一審判決(105年度易字第50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儒萍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