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3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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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1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水污染防治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136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力傑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兼代表人 林志仲 共同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 律師
張芳綾 律師 李汶哲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0905號、第178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受命法官於中華民國一0四年九月二十二日準備程序就一0四年度審訴字第一三六七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力傑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林志仲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當庭諭知改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因本件為合議案件,不得由受命法官逕為上開諭知,是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朱世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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