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3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宜羚
莊嘉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7
039號被告葉宜羚、莊嘉豪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各1份;美商 波露 、羅蘭公司副總裁及助理秘書WaiZee出具之鑑定報告1份在卷,依刑法第40條第
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自應聲請法院裁定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商標法業已於
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101年7月1日施行生效,原商標法第83條規定移列為同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參照司法院101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刑事訴訟類相關議題提案及研討結果第1號研討結果、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刑事訴訟類第5號研討結果)。
三、經查,本件被告葉宜羚、莊嘉豪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70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業經本院核閱該偵查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等物品,確為分屬仿冒HELLOKITTY及POLOBYRALPHLAUREN商標之商品一節,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2份、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委任書、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美商波露、羅蘭公司副總裁及助理秘書WaiZee出具之鑑定報告、KissmyBaby拍賣網頁列印資料、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臺北分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搜索照片8張在卷可稽(見102年度偵字第17039號卷第66頁至第67頁、第58頁至第61頁、第57頁、第62頁至第64頁、第65頁、第39頁至第43頁、第34頁、第53頁至第54頁),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等物分別係仿冒HELLOKITTY及POLOBYRALPHLAUREN商標之物品,均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無訛,揆諸前揭說明,上開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法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之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黃乃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玉卿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保管字號│├──┼──────────────────┼─────┼──────┤│1│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短袖上衣│拾叁件│102年度紅保│├──┼──────────────────┼─────┤字第2419號││2│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長袖上衣│伍件││├──┼──────────────────┼─────┤││3│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褲子│貳拾壹件││├──┼──────────────────┼─────┤││4│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裙子│伍件││├──┼──────────────────┼─────┤││5│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連身衣│叁拾伍件││├──┼──────────────────┼─────┤││6│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拖鞋│伍雙││├──┼──────────────────┼─────┤││7│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手帕│貳條││││(聲請書誤載為毛巾)│││├──┼──────────────────┼─────┤││8│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背包│壹個││├──┼──────────────────┼─────┤││9│仿冒POLOBYRALPHLAUREN商標之上衣│柒拾壹件││├──┼──────────────────┼─────┤││10│仿冒POLOBYRALPHLAUREN商標之褲子│拾玖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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