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52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范玉碧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6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玉碧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范玉碧因犯妨害風化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相關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洪毓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惠芳附表:
┌────────┬─────────────┬─────────────┐│編號│1│2│├────────┼─────────────┼─────────────┤│罪名│妨害風化│妨害風化│├────────┼─────────────┼─────────────┤│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一日。│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3年1月29日│103年5月29日│├────────┼─────────────┼─────────────┤│偵查案號│高雄地檢(下同)103年度偵│103年度偵字第14572號│││字第4223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51號│104年度訴字第15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4月30日│104年8月28日│├───┼────┼─────────────┼─────────────┤││法院│最高法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036號│104年度訴字第155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7月9日│104年10月3日│├───┴────┼─────────────┼─────────────┤│備註│104年度執字第10818號(易│104年度執字第13476號│││科罰金分期繳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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