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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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13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43樓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10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乙○○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自94年10月21日起至124年10月20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契約之約定,並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乙○○於94年10月19日邀相對人丙○○、第三人 李玉琪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元,約定第一年度固定按年利率百分之
2.3計息,第二年度固定按年利率百分之2.7計息,並自第三年度起,按當月份財政部規定之壽險保單紅利分配年利率,固定加碼百分之1.7計付利息,嗣後每屆滿半年即依上述滿二年後之利息計算方式調整之。借款期間係自94年10月26日起至109年10月26日止,還款方式依年金法計算月付金,並以每個月為一期,共分180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又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上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乙○○僅繳納本息至96年11月20日止,尚欠借款本金1,325,359元及按上開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房貸借據暨授信合約書第13條第1項規定,上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房貸借據暨授信合約書、壽險保單紅利分配年利率表、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以上均影本)各乙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乙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7年3月24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附表(土地):97年度拍字第113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市││西門│一│000-0000│建│││60│全部│相對人各持分│││││││││││││3/6│└──┴───┴────┴────┴────┴───────┴─┴──┴──┴──────┴──────┴───────┘┌─────────────────────────────────────────────────────────────────┐│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11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393│新竹市○○○○段│住家用,│一層:│二層:││││87.40││││全部│相對人││││化街36號│一小段│加強磚造│43.70│43.70│││││││││各持分│││││000-0000│,2層│││││││││││3/6│││││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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